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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发现摄像头 男子索赔1万元
刚入住酒店,就发现客房里有微型摄像头,安徽人乔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警方调查,该摄像头已坏,也无存储信息,且乔某又在同一月份,以同样理由起诉另外一家酒店索赔,最终法院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起诉 客房发现摄像头 索赔1万元
乔某称,今年2月5日,他因“心情不好”从龙岩乘动车来到泉州散心,当天入住了市区某酒店。进了客房不久,他很快发现酒店的空调出风口有一个摄像头,便向酒店反映,并报警。警方经过排查,发现该摄像头已经坏了,也没有储存视频的情况。
随后,乔某向酒店提出赔偿要求,但酒店以摄像头并非酒店安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乔某一纸诉状,将该酒店起诉至丰泽法院,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乔某认为,为了保障客人隐私权,酒店完全有必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客人退房后对房间进行排查和寻找摄像头,但酒店没有这方面意识,导致他发现摄像头后,造成了心理上的惊吓和生活上的影响。乔某还要求酒店方,要在客人住房时带领客人进入房间,告知摄像头排查情况,并签署确认书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酒店 顾客有敲诈行为 拒绝赔偿
庭审期间,酒店相关负责人强硬表示:“我们一分钱也不会赔。”该负责人称,酒店从来没有在客房里安装过摄像头,乔某的诉讼行为已经影响到酒店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属于敲诈行为,酒店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保留向乔某提出赔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乔某提供的材料,今年2月29日,乔某以漳州市某酒店内发现摄像头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乔某称,在漳州某酒店发现的摄像头与泉州市区这家酒店发现的摄像头,外观差不多,也都是坏了,没有存储视频。
判决 提供的证据不足 酒店无需赔偿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入住丰泽某酒店的事实清楚。但乔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摄像头在其入住前就已经放置在住宿房间内,根据公安人员接警处置的情况,该摄像头属于损坏物件且无存储视频的情况。此外,乔某又在同一月份,向其他酒店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事,综合各方提供证据进行分析,乔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酒店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日前,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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