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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潜入酒店趴地偷窥被拘留,辩称老婆在酒店但不知哪间房,律师:被偷窥者可索赔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2025年9月16日通报:近日,网传“太原市迎泽区一男子半夜潜入酒店趴地偷窥”一事引发网民关注。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依法开展调查。
△警方通报
经查,2025年9月12日晚,赵某强(男,39岁,无业)酒后到迎泽区一酒店内偷听、偷窥他人隐私,被发现后逃离酒店。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赵某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责令酒店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此前,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辩称,自己来酒店是找自己媳妇的,但是因为不清楚媳妇在哪个房间,便到各个房间进行查看。酒店工作人员则表示,该男子是凌晨趁前台休息的时候进入酒店的,当时酒店客人都已经休息了,男子逗留了半个小时后离开。
△男子在酒店内偷窥。
9月17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赵某强已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从法律层面来看,被偷窥的当事人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1033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潜入他人私密空间偷窥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被偷窥者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向侵权人(赵某强)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偷窥行为导致被偷窥者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失眠等心理创伤),可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酒店经营方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酒店存在以下管理疏漏,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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